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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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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对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予征求意见稿公示。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见附件1

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双凤街102号)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请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也将认真参考。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见附件2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现场填写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我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联系人:唐宇佳;

联系电话:18798209892;

邮箱: 657505504@qq.com

通讯地址: 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双凤街102号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1年6月18日~2020年7月2日,公众可通过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现场面谈、填写公众意见表等方式发表对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感谢您的参与!

 

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

附件一:


概 述

 

一、建设项目的特点

2019年,受非洲猪瘟的影响,我国猪肉价格暴涨,生猪供应紧迫,秀山虽然具有养猪优势,仍然存在规模化产业化程度较低,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客观现实。目前每年仅有60万头左右生猪养殖规模。作为处于地处我市渝东北地区的秀山县,生态环境好,适合生态养殖,种猪养殖产业将对秀山县的生猪养殖业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秀山县德康农牧有限公司在秀山拟采用“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和“公司+ 家庭农场”相结合的产业模式。建成投产后能有效带动秀山县贫困户增收,促进秀山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屏东组7500头父母代种猪场建设项目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秀山县石耶镇农民增收带来切实可行的路径和办法。

建设单位于2020年6月23日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 2020-500241-03-03-118179,项目名称:秀山县德康农牧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场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该项目总建筑面积39094.3平方米,其中:新建圈舍32231平方米

(包括配怀舍3栋、分娩舍3栋、后备育成舍1栋、引纯种隔离舍1栋、仔猪暂存间1栋、连接走廊6个)、附属用房1746.1平方米(包括大门隔离消毒房1栋、生活区住宿楼1 栋、生活区综合用房1栋、生活区集中库房1栋、配电房1栋、供水房1栋、垃圾房1栋)、污水处理区4156.7平方米等。

秀山县德康农牧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拟建项目”),总投资1.4亿元,建设地点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总占地约161.77亩,总建筑面积39094.3m2。养殖规模为:年存栏母猪7500头,后备母猪500头,公猪15头,后备公猪

5头,选育猪1440头,保育猪720头;年出栏21天断奶仔猪(6kg)20万头。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秀山县德康农牧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公司承担秀山县德康农牧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随即成立了项目组,开展了相关工作。根据项目特点,结合收集的相关资料,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识别;开展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调查;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各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与评价,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广泛征集公众关于拟建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 评价等级判定

根据各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拟建项目工程分析成果, 判定拟建项目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B、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生态环境评价工作为三级、土壤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简单分析。

(2) 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判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一、农林类”之“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5 号)及秀山县生态保护红线无冲突。

拟建项目采用重力式清粪模式,猪粪和粪渣全部外卖给有机肥厂制成有机肥料; 污水采用厌氧反应器+两级 AO+絮凝沉淀+消毒处理后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21),氨氮、总磷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后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 号)、《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 号)、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渝环[2020]62 号)等规定。

四、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

(1) 拟建项目排放的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


 

(2) 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还田的可行性。

(3) 项目非正常情况下废水及渗漏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4) 项目噪声源布局的合理性,以及猪舍风机、泵站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5)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猪粪、病死猪尸、职工生活垃圾、少量医疗废物及饲料包装袋等处置方式的可行性,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主要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废气治理后 NH3、H2S 厂界浓度达标,不会改变当地的环境空气功能; 废水主要污染物为 COD、BOD5、氨氮等,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后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不会对梅江河水质造成影响;采取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渗, 可避免废水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震等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粪便外卖有机肥厂、病死猪采取无害化设备处理、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执行,并落实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很低,其风险可防可控,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秀山县德康农牧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满足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污染的全过程控制,使资源、能源得到有效利用。同时对各类污染源和污染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从环保角度分析,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按拟定方案建设可行。

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秀山县生态环境局、秀山县德康农牧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目 录

 

概 述 一


1 总 则 1

1.1 评价原则 1

1.2 编制依据 1

1.3 总体构思 6

1.4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的确定 7

1.5 评价标准 8

1.6 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13

1.7 评价内容、重点及时段 19

1.8 环境保护目标 20

1.9 政策、规划及“三线一单”情况 21

2 项目概况 33

2.1 拟建项目概况 33

2.2 项目组成 34

2.3 主要生产设备 38

2.4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 42

2.5 场区总平面布置 42

2.6 工程占地与拆迁安置 43

2.7 劳动定员及生产班制 43

3 工程分析 44

3.1 生产工艺 44

3.2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49

3.3 污染物排放汇总 62

4 建设项目区域环境概况 64

4.1 自然环境概况 64

4.2 环境质量现状 66

5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76

5.1 施工概况 76

5.2 环境空气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76

5.3 水环境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77

5.4 噪声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78

5.5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及处置措施 80

5.6 生态影响及其保护措施 80

6 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82

6.1 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82

6.2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89

6.3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90

6.4 声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98

6.5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99

6.6 土壤影响预测与评价 101

7 环境风险评价 102

7.1 评价依据 102

7.2 环境敏感目标调查 103

7.3 环境风险识别 104

7.4 环境风险分析 106

7.5 污染处理设施运行风险分析 107

7.6 其他措施 109

7.7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109

7.8  结论 111

7.9  风险自查表 111

8 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114

8.1 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114

8.2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15

8.3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23

8.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24

8.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125

9 总量控制 127

10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28

10.1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28

10.2 经济损益分析 130

10.3 社会效益分析 131

10.3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结论 131

11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32

11.1 环境管理 132

11.2 环保管理台帐 133

11.3 环境监测 133

11.4 排污口规整 135

11.5 污染源排放清单 136

11.6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138

12 结论与建议 141

12.1 结论 141

12.2 建议 146


1.1 评价原则

1 总 则


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1) 依法评价

贯彻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

(2) 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3) 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1.2 编制依据

1.2.1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 2 日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 8 月 31 日发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修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 年 4 月 24 日实施;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 3 月 1 日施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

(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 年 3 月 1 日实施;

(1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 9 月 1 日实施;

(16)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实施;


 

(17)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实施;

(18)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1.2.2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 年 6 月 16 日);

(2)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3) 《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国发[2016]65 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

[2017]48 号);

(5)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6)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

(7)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

(8)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9)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

(10)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

(11)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 号);

(12)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

(13)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环环评[2016]190 号);

(1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15)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 号);

(16)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 号);

(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及《关

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2018

年第 1 号);

(1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及《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48 号);

(1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

(20)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5 号);

(2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

(22)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 号);

(23)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 号);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

(25)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环办[2011]89 号);

(26) 《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27)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28) 《关于进一步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9)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30)《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 年)》(环发[2011]128 号);

(31)《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 号);

(3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年)(环水体[2017]142 号。

(33)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

[2016]150 号);

(34) 《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5]178 号);

(35) 《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

[2018]31 号);

(36)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

(37) 《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

牧[2019]84 号);


 

(38)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 农办牧〔2020〕23 号)。

1.2.3 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 年 7 月 26 日修正);

(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 7 月 26 日修正);

(3)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4)《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渝委发[2018]28 号);

(5) 《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渝委发[2018]30号);

(6) 《重庆市农业农村发展“十三五”规划》(渝府发〔2016〕45 号);

(7)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

(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 号);

(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 号);

(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0 号);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 号);

(12)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修编)》(2009 年 2 月);

(13)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 号);

(14)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2]4 号);

(15)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 号);

(16) 《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 号);

(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10]343 号);

(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114 号);

(19) 《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 号);

(2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16 号);

(2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 号);

(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

25 号);

(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8]6号);

(24) 《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推长办发〔2019〕40 号);

(2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渝环[2020]62 号);

(2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8〕54 号)。

1.2.4 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9)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 号);

(10)《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12);

(11)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

(12)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3)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4) 《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15)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588-2010);

(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17)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43

号);

(18)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号);

(19) 《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环保部部长信箱,2018.2.26)。

1.2.5 其他资料

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1.3 总体构思

(1)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 44 号令)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 2018 年第 1 号),项目属于“一、畜牧业,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中“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 本评价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厘清项目的污染特征,通过类比等方法,确定和核算污染物源强,分析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影响。重点对运营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结合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提出防止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论证工程建设的环境可行性,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水平。

(3) 拟建项目建成后沼液全部用于农田灌溉,粪便及沼渣在厂内暂存后,全部外售给有机肥厂制作有机肥,不外排。

(4) 拟建项目厂内公猪用于查情,不进行配种,配种主要由厂外公猪站人工采精为厂内发情母猪受精。

(5) 拟建项目饲料全部外购成品饲料,因此本次评价不包括饲料加工。

(6) 公众参与相关内容由企业独立完成并成册,评价结论中明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7) 本次评价仅包括厂界范围内的种猪场,不包括养殖户的生猪代养殖。


 

1.4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的确定

1.4.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 施工期

根据拟建项目施工过程及区域环境特征,对施工期主要影响源可能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因素见表 1.4-1。

表 1.4-1 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因素

环境要素

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

主要影响因素

环境空气

土地开挖、土石方、运输、物料存放及使用等施工过程

扬尘、机械尾气

地表水

施工机械、人员废水

COD、BOD5、SS、石油类

声环境

施工机械作业、车辆运输

噪声

生态环境

植被、土石方及工程占地

水土流失

(2) 运营期

根据项目工程分析,将其主要排污环节与环境影响要素及污染因子分析结果列于表 1.4-2。

表 1.4-2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一览表

名称

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

主要影响因素

环境空气

猪舍、堆粪场、污水处理等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地表水

生活污水

COD、BOD5、氨氮等

猪尿污及猪舍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

COD、粪大肠菌群、BOD5、TN、

TP、氨氮等

地下水

废水处理站、沼液处理后耕地还田等

pH、总大肠菌群、氨氮、耗氧量、

菌落总数

声环境

猪叫声,猪舍排风扇等生产设备运转噪声、污水处理水泵及交通运输噪声等

噪声

固废

生活垃圾、猪粪、病死猪、污水处理站污泥及废

疫苗包装物等

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

绿化、复垦,减少水土流失;沼液处理后用于农

田灌溉

景观、植被、水土流失、农作物

1.4.2 评价因子的确定

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征及拟建项目工艺和排污特点,确定主要评价因子如下:

(1)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因子

环境空气:SO2、NO2、PM10、PM2.5、CO、O3、NH3、H2S;

地表水环境:COD、BOD5、pH、NH3-N、TP、SS、粪大肠菌群; 声环境:等效 A 声级;

地下水环境:pH、耗氧量、硫化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硬度、基本八


 

大离子(Ca2+、Mg2+、Na+、K+、CO32-、HCO3-、SO 2-、Cl-);土壤环境:pH、镉、汞、砷、铅、铬、铜、镍、锌。

(2) 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环境空气:TSP;

水环境:COD、BOD5、氨氮、SS、石油类; 声环境:等效 A 声级;

固体废物:弃渣、建筑垃圾(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等)、生活垃圾; 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工程占地、植被破坏。

(3) 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及预测因子环境空气:NH3、H2S;

声环境:等效 A 声级; 地下水:COD、氨氮;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猪粪、病死猪及分娩物、污水处理站沼渣及废疫苗包装物等。

1.5 评价标准

1.5.1 环境质量标准

(1) 环境空气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 号),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区。项目所在地 PM10、PM2.5、SO2、NO2、CO、 O3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NH3、H2S 1 小时平均浓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表 D. 1 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表 1.5-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

PM2.5

 

 

年平均

35

 

μg /m3

PM10

70

SO2

60

NO2

40

O3

160

CO

4

mg /m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 2018) 表 D.1 其他污染物空气质

NH3

1 小时

200

 

μg /m3

H2S

1 小时

10


 

量浓度参考限值





 

(2) 地表水

项目所在区域的地表水系为厂界东北侧 300m 的梅江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 号),梅江河均属于Ⅲ类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详见表1.5-2。

表 1.5-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pH

6-9

4

NH3-N

≤1.0

2

COD

≤20

5

TP

≤0.2

3

BOD5

≤4

6

粪大肠菌群(个/L)

≤10000

(3) 地下水

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见表 1.5-3。表 1.5-3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个/ L

 

 

 

 

 

 

 

 

 

 

 

(4) 声环境

项目所在地为农村地区,根据《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的相关规定,为2类区,执行2类标准,详见表1.5-4。

表 1.5-4 声环境质量标准(Leq,dB(A))

评价标准

标准级别

昼间

夜间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 类

60

50

(5) 土壤环境

拟建项目区及附近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限值见表 1.5-5。


 

表 1.5-5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单位: mg/kg

序号

污染项目①②

风险筛选值

pH≤5.5

5.5<pH≤6.5

6.5<pH≤7.5

pH>7.5

1

镉

水田

0.3

0.4

0.6

0.8

其他

0.3

0.3

0.3

0.6

2

汞

水田

0.5

0.5

0.6

1.0

其他

1.3

1.8

2.4

3.4

3

砷

水田

30

30

25

20

其他

40

40

30

25

4

铅

水田

80

100

140

240

其他

70

90

120

170

5

铬

水田

250

250

300

350

其他

150

150

200

250

6

铜

果园

150

150

200

200

其他

50

50

100

100

7

镍

60

70

100

190

8

锌

200

200

250

300

注:①重金属和类重金属砷均按元素总量计。

②对于水旱轮作地,采用其中较严格的风险筛选值。

(6) 生态环境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涉及重庆的有 4 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其中,涉及秀山县的为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重要区(黔江、酉阳、秀山、彭水、石柱)。

根据《重庆市国土生态保护空间划分研究报告》,秀山县属于酉阳—秀山常绿阔叶林水文调蓄生态功能区。本区属洞庭湖水系的支流酉水河流域,地形以山地为主, 降雨丰富,暴雨造成的洪灾严重。因此本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文调蓄,辅助功能为水土保持。

本区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包括土地和环境承载能力有限,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覆盖率低,生物多样性减少,草场退化明显,土地石漠化严重,自然灾害频繁, 季节性干旱、洪涝灾害严重。本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文调蓄,辅助功能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与建设的主导方向为植被恢复,突出水土保持,增加森林覆盖率,强化水文调蓄功能。重点任务是实施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恢复、构筑地质灾害应急预警和防治体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模式。

(7) 水土保持

参照执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有关标准值见表 1.5-6。拟


 

建项目区域属于西南土石山区,允许流失量为 500t/km2▪a。

表 1.5-6 土壤侵蚀强度分级标准表

级别

平均侵蚀模数[t/(km2·a) ]

平均流失厚度(mm/a)

微度

500

0.37

轻度

500~2500

0.37~1.7

中度

2500~5000

1.9~3.7

强烈

5000~8000

3.7~5.9

极强烈

8000~15000

5.9~11.1

剧烈

>15000

>11.1

允许标准

项目区属西南山区地形,允许水土流失强度为 500t/(km2·a)

1.5.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废水

施工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期少量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不外排;运营期污废水主要为猪尿、猪舍冲洗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由于项目地处农村地区,周边无市政污水管网,污、废水自行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氨氮、总磷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后全部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不外排。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所示。表 2.5-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览表(摘录)

 

序号

污染物

单位

排放限值

标准来源

1

pH

无量纲

5.5~8.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类

2

SS

mg/L

≤100

3

BOD5

mg/L

≤100

4

COD

mg/L

≤200

5

水温

℃

≤35

6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40000

7

蛔虫卵

个/10L

≤20

8

氨氮

mg/L

80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表 5

9

总磷

mg/L

8.0

(2) 废气

施工废气、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中二级标准,详见表 1.5-7。

表 1.5-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监控点 浓度(mg/m3)



TSP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项目运营期排放的恶臭气体主要来自于养殖区、堆粪场及污水处理设施,污染


 

因子主要为臭气浓度、H2S、NH3,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食堂餐饮油烟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中的相关规定;详见表 1.5-8~ 1.5-12。

表 1.5-8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项目

标准值

臭气浓度(无量纲)

70

表 1.5-9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污染物

厂界

NH3

1.5 mg/m3

H2S

0.06 mg/m3

表 1.5-10 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

≥5,<10

≥10

对应集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m2)

≤150

>150,≤500

>500

就餐座位数 2(座)

≤75

>75,<150

≥150

注 1:基准灶头数不足 1 个按 1 个计;

注 2:就餐位>150 座的餐饮服务企业每增加 40 个座位视为增加 1 个基准灶头数。

表 1.5-11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油烟

1.0

非甲烷总烃

10.0

臭气浓度

80(无量纲)

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 1 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表 1.5-12 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参考

 

污染物项目

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90

≥90

≥95

非甲烷总烃

≥65

≥75

≥85

注: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设计

排放风量=基准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基准灶头的基准风量以 2000m3/h 计)。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3) 噪声

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具体见表


 

1.5-13;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区标准。详见表 1.5-14。

表 1.5-1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

昼 间

夜 间

70

55

表 1.5-1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 间

夜 间

2 类

60

50

(4) 固体废物

养殖场产生的沼渣等固体废物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详见表 1.5-15;病死猪处置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粪便执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中相应限值;废弃防疫药物及其包装属于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

表 1.5-15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表

序号

控制项目

指标

1

蛔虫卵

死亡率≥95%

2

粪大肠菌群

≤105 个/kg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中规定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

1.6 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1.6.1 环境空气

(1) 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环境空气评价等级按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Pi 确定。

根据项目污染物种类和源强特征分析,选取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H2S、NH3 进行预测。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Pi 定义如下:

Pi=Ci/Coi×100%

式中:Pi---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 个污染物的最大1h 地面空气质量浓度,


 

µg/m 3;

Coi---第 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µg/m 3。

 

① 源强排放参数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各污染源排放参数情况见表 1.6-1。

表 1.6-1 项目污染源排放参数一览表

 

编号

 

污染源

 

污染物

源强

(t/a)

设计排气量

(m3/h)

排气筒参数

内径

(m)

高度

(m)

温度

(℃)

G1

 

 

 

 

 

 

无组织排放

猪舍一

NH3

0.2899

 

 

 

 

 

/

长×宽×高

124m×76m×7.8m

H2S

0.0535

G2

猪舍二

NH3

0.2899

长×宽×高

124m×76m×7.8m

H2S

0.0535

 

G3

 

猪舍三

NH3

0.2899

长×宽×高

124m×76m×7.8m

H2S

0.0535

G4

猪舍四

NH3

0.0337

长×宽×高

90m×28m×7.8m

H2S

0.0092

G5

堆粪场

NH3

0.24

长×宽×高

50m×10m×3m

H2S

0.001

G6

调节池

NH3

0.0023

长×宽×高

3.2m×10m×2.5m

H2S

0.00012

② 评价标准

评价所需标准见表 1.6-2。

表 1.6-2 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表

评价因子

评价时段

标准值(μg /m3)

标准来源

NH3

 

正常生产

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2- 2018)表 D.1 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H2S

10

③ 估算模式参数选取

拟建项目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推荐的

AERSCREEN 估算模式,参数选取见表 1.6-3。

表 1.6-3 估算模型参数表

参数

取值

城市/农村选项

城市/农村

农村

最高环境温度/°C

40

最低环境温度/°C

-8.5

土地利用类型

农作物

区域湿度条件

中等湿度

是否考虑地形

考虑地形

Ö 是  否

地形数据分辨率/m

90

是否考虑岸线熏烟

否


 

④ 计算结果

主要污染源估算模型计算结果详见表 1.6-4。

根据工程分析,将相邻的一栋妊娠舍、配怀舍、后备舍、分娩舍合并为同一面源,拟建项目共有妊娠舍、配怀舍、后备舍、分娩舍分别有 3 栋,因此分别合并为面源一(G1)、面源二(G2)、面源三(G3);厂内的保育舍和选育舍合并为面源四

(G4)。

表 1.6-4 主要污染源估算模型计算结果表

 

序号

 

污染源名称

 

距离

NH3

H2S

最大落地浓度

占标率%

1 小时浓度

占标率%

1

面源一

295

4.89E-03

2.44

9.02E-04

9.02

2

面源二

276

5.24E-03

2.62

9.67E-04

9.67

3

面源三

276

5.14E-03

2.57

9.48E-04

9.48

4

面源四

99

1.02E-03

0.51

2.77E-04

2.77

5

堆粪场

33

1.85E-02

9.23

9.33E-05

0.93

6

调节池

13

1.29E-03

0.65

6.73E-05

0.67

各源最大值

1.85E-02

9.23

9.67E-04

9.67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3-2018)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依据见表 1.6-5。

表 1.6-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10%

二级

1%≤Pmax<10%

三级

Pmax<1%

由表 1.6-4 可知,拟建项目 Pmax=9.67%,1%≤Pmax<10%。因此本次项目环境空气评价等级确定为二级。

(2) 评价范围

按导则要求,评价范围为以厂址中部为中心,边长为 5km 的方形区域,详见附图 2。

1.6.2 地表水环境

(1) 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猪尿、猪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废水量为 21106.36m3/a, 主要污染物为 COD、氨氮、SS、BOD5 等,产生的废水进入拟建污水处理系统,处


 

理后的沼液用于农田灌溉,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按表 1.6-6 进行判定。

表 1.6-6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

 

评价等级

判定依据

排放方式

废水排放量 Q/(m3/d);

水污染物当量数 W/(无量纲)

一级

直接排放

Q≥20000 或W≥600000

二级

直接排放

其他

三级A

直接排放

Q<200 且 W<6000

三级B

间接排放

-

注 1:水污染物当量数等于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当量数,应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统计第一类污染物当量数总和,然后与其他类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最大当量数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

注 2:废水排放量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种类统计,没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通过工程分析合理确定,应统计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可不统计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

注 3:厂区存在堆积物(露天堆放的原料、燃料、废渣等以及垃圾堆放场)、降尘污染的,应将初期雨污水纳入废水排放量,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纳入水污染当量计算。

注 4: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其评价等级为一级;建设项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为受纳水体超标因子的,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注 5:直接排放受纳水体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等保护目标时,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注 6: 建设项目向河流、湖库排放温排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且评价范围有水温敏感目标时,评价等级为一级。

注 7:建设项目利用海水作为调节温度介质,排水量≥500 万 m3/d,评价等级为一级;排水量< 500 万 m3/d,评价等级为二级。

注 8:仅涉及清净下水排放的,如其排放水质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评价等级为三级A。

注 9: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参照间接排放,定为三级B。

注 10: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有废水产生,但作为回水利用,不排放到外环境的,按三级 B 评价。

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进入拟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沼液用于农田灌溉,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因此,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 B。

(2) 评价范围

拟建项目养殖废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沼液用于农田灌溉,实现生态型“零排放”,对当地地表水体影响微弱。评价重点论证废水处


 

理工艺以及沼液用于农田灌溉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1.6.3 声环境

(1) 评价工作等级

拟建项目位于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内,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 3dB(A)以内,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因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本次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二级。

(2) 评价范围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厂界外 200m 以内的范围。

1.6.4 生态环境

(1) 评价工作等级

拟建项目场区占地总面积为 10.7846hm2,沼液还田区域面积为 350 亩,共约0.14km2,小于 2km2。项目占地及影响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等特殊生态敏感区,为一般区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拟建项目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

(2) 评价范围

生态评价范围为厂界外 200m 以内及沼液还田的范围。

1.6.5 地下水环境

(1) 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评价采用导则确定的工作等级分级表进行分级,评价等级确定依据见表 1.6-7。

表 1.6-7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类别

环境敏感程度

 

Ⅰ类项目

 

Ⅱ类项目

 

Ⅲ类项目

敏感

一

一

二

较敏感

一

二

三

不敏感

二

三

三

拟建项目属于畜禽养殖类,主要建设母猪 7500 头,后备猪 2250 头,公猪 15 头,

后备种公猪 5 头,年出栏断奶猪仔 20 万头的养殖场,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开展区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工作的通知》(2014 年6 月12 日)“1  生猪当量 =1  头


 

商品猪( 25 公斤以上)或 10  头仔猪、或 1/2  头种猪或母猪”拟建项目折合传统养殖模式 16924 生猪当量,属于Ⅲ类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区域周边均接通自来水,地下水环境不敏感。因此,按地下水导则,确定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2) 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并结合区域水文地质单元,采用查表法确定拟建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参照表 1.6-8,拟建项目评价等级为三级,评价范围为厂址周边 6 km2。

表 1.6-8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参照表

评价等级

调查评价面积(km2)

备注

一级

≥20

应包括重要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必要时适当扩大范围

二级

6-20

三级

≤6

1.6.6 土壤环境

(1) 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评价采用导则确定的工作等级分级表进行分级,评价等级确定依据见表 1.6-8。

表 1.6-9 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

占地规模评价工作等级

敏感程度

 

Ⅰ类项目

 

Ⅱ类项目

 

Ⅲ类项目

大

中

小

大

中

小

大

中

小

敏感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较敏感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

不敏感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

—

 

拟建项目属于污染影响型项目,折合传统养殖模式年出栏生猪 19980 头,根据导则附录 A,属于Ⅲ类建设项目,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为农村地区,周边主要分布为耕地和荒地,土壤环境为敏感;项目占地面积约 10.7846hm2,为中型规模建设项目,因此,按土壤导则,确定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2) 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采用查表法确定拟建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参照表 1.6-9,拟建项目评价等级为三级,评


价范围为厂界外 50m 以内范围。

 

1.6.7 环境风险

(1)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需先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和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确定环境风险潜势,再根据环境风险潜势来进行判定,具体见表1.6-10。

表 1.6-10  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环境风险潜势

IV、IV+

III

II

I

评价工作等级

一

二

三

简单分析 a

a 是相对于详细评价工作内容而言,在描述危险物质、环境影响途径、环境危害后果、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给出定性的说明。

拟建项目运营期主要原材料为饲料、消毒剂、除臭剂、兽药及防疫药品、沼气、污染物污废水、病死猪、粪渣等。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12 年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及《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拟建项目运营期涉及的液态化学品除臭剂、消毒剂、兽药及防疫药品等用量极少,均为桶装或瓶装,存储规格及存储量均较小,若单瓶或单桶化学品发生倾倒泄漏事故,由于储量小,泄漏的化学品主在存储室内蔓延开, 不会进入外环境。因此拟建项目在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即为厌氧反应器产生的沼气(甲烷),又甲烷产生后主要用于食堂煮饭及员工洗澡的燃料,储存于100m3的储气柜中,其余全部火炬点燃,因此厂内甲烷储存量最多为100m3。

根据工程分析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附录B可知, 拟建项目建成后可储存物质的量和各类物质的临界量如表1.6-10所示。

表 1.6-11 拟建项目重点关注的危险物质储存量及临界量

装置名称

介质名称

最大储存量

(t)

临界量(t)

辨识结果

厌氧反应器

甲烷

0.073

10

Q1/Q1+q2/Q2+…

+qn/Qn=0.144<1

环境风险潜势为 I

沼气囊

甲烷

0.071

注:厌氧反应器沼气按其1d产生量计,沼气柜按80m3存储沼气计。

由表1.6-10和表1.6-11可知,拟建项目风险潜势为I,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可仅开展简单分析。

1.7 评价内容、重点及时段


 

1.7.1 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7.2 评价重点

以工程分析为基础,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为重点。

1.7.3 评价时段

施工期、运营期。

1.8 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属于农村地区,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外,项目占地类型为荒地和耕地,项目周边以农田和树木为主,农田主要种植玉米、蔬菜等作物。项目所在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实现全部覆盖。项目周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亦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项目厂界外 500m 范围内没有医院、学校、城镇等环境敏感的区域。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见表 1.8-1、附图 2。

表 1.8-1 环境保护目标

 

 

序号

环境要素

 

保护对象

环境功能区

相对位置关系

 

 

备注

 

方位

坐标(m)

与厂界最近距离(m)

X

Y

1

 

 

 

 

 

 

环境空气

洞口湾

 

 

 

 

 

 

环境空气II 类功能区

W

-667

580

510

约 20 户,60 人

2

梨子坳

NW

-587

1019

530

20 户,60 人

3

饶家

NW

-918

817

760

35 户,105 人

 

4

官桥社

区居委会

 

W

 

-1109

 

824

 

850

 

50 户,150 人

5

官桥村

NW

-1070

147

1400

80 户,240 人

 

6

平凯街道中心

校

 

W

 

-455

 

-280

 

920

 

师生 800 人

7

红岩洞

NE

664

812

630

12 户,36 人

8

鱼梁村

NE

1009

788

900

30 户,90 人

9

东平坝

NE

799

552

650

18 户,54 人

10

西门沟

E

1642

301

1300

15 户,45 人

11


石耶场

镇


E

2106

501

1850

集中场镇,约 3000

人

12

秀山二

中

E

2024

829

1850

师生 800 人

13

鱼梁坡

N

-38

1813

1200

10 户,30 人

14

晓教村

W

-2118

199

1900

105 户,315 人

15

黄泥湾

W

-2313

694

2000

15 户,45 人

16

长树湾

W

-2831

81

2500

20 户,60 人

17

大较村

SW

-3267

-891

3000

25 户,75 人

18

官桥村

NW

-1128

1778

1400

80 户,240 人

19

黄家院

子

NW

-1223

2350

2000

25 户,75 人

20

川洞坡

N

62

2491

1830

6 户,18 人

21

白岩

N

-722

2974

2500

30 户,90 人

22

邓阳小

学

SW

-1211

-2290

2250

师生 200 人

23

邓阳村

SW

-822

-2739

2300

120 户,360 人

24

坝塘

N

-21

-2268

2000

30 户,90 人

25

岩坪村

SE

892

-1655

1700

25 户,75 人

 

 

26

地表水

环境

 

 

梅江河

 

Ⅲ类水域

 

 

NE

 

 

/

 

 

/

 

 

350

 

 

Ⅲ类水域

27

 

地下水

DX1 地

下水井

 

 

 

Ⅲ类

厂址下

游

28.382

216°

109.040

058°

/

作为生活用水,不属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GB/T14848-2017 Ⅲ

类

28

DX2 地

下水井

厂址上

游

28.382

358°

109.026

035°

/

29

DX3 地

下水井

厂址西南侧

28.374

051°

109.027

022°

/

 

 

30

 

土壤环境

 

 

耕地以及荒地

 

 

/

项目周 边 50m  范围内, 包涵浇 灌区域

 

 

/

 

 

/

 

 

/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15618-2018)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备注:(28.37701N,109.03548E)为中心点坐标位置。

1.1 政策、规划及“三线一单”情况

1.1.1 政策符合性分析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规定,“一、农林类”之“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


 

拟建项目为种猪规模化养殖,属于上述鼓励类产业。

(2)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拟建项目采用 “重力式清粪”工艺,猪粪和粪渣外卖有机肥厂生产有机肥料; 污水采用厌氧反应器+两级 AO+絮凝沉淀+消毒处理,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符合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 号)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 号)相关规定。

(3)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 号)

“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初步实现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大力发展奶业,加快发展特种养殖业……发展规模养殖和畜禽养殖小区,抓好畜禽良种、饲料供给、动物防疫、养殖环境等基础工作,按照市场需求,加快建立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示范基地。全面推行草畜平衡。”拟建项目的建设对猪养殖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

(4)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

《条例》中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拟建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项目所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项目选址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要求。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 年 6 月 16 日)

“(五)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 2020 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5%以上”。

拟建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拟建项目猪粪全部外卖有机肥厂、尿污及

猪舍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用于农田灌溉,做到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


 

(6)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渝发改投[2018]541 号)

拟建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对照意见及清单内容,不属于《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中不予准入和限制准入。综上,拟建项目符合《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要求。

(7) 《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

[2019]84 号)

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拟建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粪污固体全部外卖有机肥厂,配套足够的消纳地,配套土地面积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要求,尿污及猪舍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用于就近就地消纳,做到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

(8)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 号)

…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 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粪污养分和有害物质含量,严防还田环

境风险。


 

拟建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粪污固体全部外卖有机肥厂,配套足够的消纳地,尿污及猪舍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用于就近就地消纳,厌氧反应过程中产生沼气,经沼气净化后优先用于食堂灶台及员工洗澡, 剩余部分火炬燃烧,做到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拟建项目共租用周边 350 亩种植基地用于消纳拟建项目沼液;农田类型属于旱地,种植制度为饲料作物轮作制,每年使用粪肥和需要灌溉时间几乎不间断,根据可行性分析,还田计划可行。

(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渝环[2020]62 号)

规模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应落实堆沤发酵、沼气处理、有机肥生产等措施,鼓励采取“猪-沼- 田”、“猪-沼-菜”等种植与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纳畜禽粪污;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应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固体部分用于生产有机肥,液体部分实施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粪便垫料回用等全量化模式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鼓励依托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化第三方处理机构,通过与种植主体的有效衔接,提高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能力,扩大还田利用半径。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拟建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粪污固体全部外卖有机肥厂,配套足够的消纳地,尿污及猪舍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用于就近就地消纳,做到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

1.1.2 规划符合性分析

(1) 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符合性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县城及乡镇(街道)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太阳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石堤酉水市级风景名胜区,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大溪国家湿地公园,洪安边城景区规划区、川河盖景区规划区、

取得 A 级及以上资质的景区,县城及乡镇建成区,面积为 147.147km2。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太阳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梅江河等执行Ⅲ类水源功能的水域及 200 米

内的陆域、县城及乡镇的规划区,总面积 161.979 km2。

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 31 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 36 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 号)中的县城饮用水源地为梅江河、钟灵水库,乡镇饮用水源地有孝溪水库、隘口水库、头道河地下水、大溪水库、帅家水库、平马河、水田沟地下水、白竹水库、玛瑙河地下水、龙洞沟地下水、道坨水库、酉水河、中溪沟地下水、头泉地下水、高枧水库、周武田水库、棬厂沟地下水、龙洞井地下水、枫香水库、偏岩地下水、两河水库、司城村地下水、南丘村地下水。

执行Ⅲ类水源功能的水域指渝府发〔2012〕4 号文件中的酉水河(秀山段)、梅江河、平江河、洪安河、溶溪河(秀山段),以及秀山府办发〔2006〕74 号中的贵道溪水库、百瑞水库、两岔河水库、徐家水库、羊子溪水库、八一水库、猴力水库。

(三)畜禽适养区的范围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三区划分图见附图 3。

拟建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位于适养区,不在禁养区及限养区范围内, 且 500m 范围内无禁养区和限养区,该养殖场建设符合秀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项目建成后,配套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猪粪全部外卖有机肥厂;污水采用厌氧反应器+两级 AO+絮凝沉淀+消毒处理,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项目污染物均得到合理处置,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明显;项目建设符合《秀山土

家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秀山府办发〔2018〕54 号)的要求。

(2) 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   〕

25 号)及其秀山县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

25 号)――石漠化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分布在秀山县、酉阳县、丰都县、武隆区,

包含方斗山―七曜山、武陵山 2 条石漠化生态保护红线,总管控面积为 227.79 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 1.11%。主要保护森林、草地生态系统以及保护物种栖息地,加强石漠化治理,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


秀山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为 673.02 平方公里,占全县幅员面积的 27.43%。生态红线图见附图 4。

拟建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不在秀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内。

1.1.3 与秀山县“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1)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根据秀山县生态红线范围图,拟建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内。

(2) 环境质量底线

①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重庆市“三线一单”编制研究报告》、《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重庆市秀山县“三线一单”编制研究报告》,大气环境质量分阶段目标为:

近期目标(2020 年):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 90%,位列全市前列。详见表 1.9-1。

表 1.9-1 秀山县 2020 年近期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指标名称

秀山县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SO2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30μg/m3(优于二级标准)

 

NO2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35μg/m3(优于二级标准)

PM10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70μg/m3

 

PM2.5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35μg/m3

O3 8 小时浓度

稳定达标,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小于 160μg/m3

CO 24 小时浓度

稳定达标,24 小时平均浓度小于 4mg/m3


 

优良天数比率

不低于 90%

重污染天数比率

稳中有降,小于 2%

(2)中期目标(2025 年):详见表 1.9-2。

表 1.9-2  秀山县 2025 年中期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指标名称

秀山县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SO2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25μg/m3(优于二级标准)

NO2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35μg/m3(优于二级标准)

PM10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65μg/m3(优于二级标准)

PM2.5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35μg/m3

O3 8 小时浓度

稳定达标,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小于 160μg/m3

CO 24 小时浓度

稳定达标,24 小时平均浓度小于 4mg/m3

优良天数比率

稳中有增,大于 92%

重污染天数比率

稳中有降,小于 1.5%

(3)远期目标(2035 年):详见表 1.9-3。

表 1.9-3  秀山县 2035 年远期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指标名称

渝东南片区

SO2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20μg/m3(优于二级标准)

NO2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35μg/m3(优于二级标准)

PM10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65μg/m3(优于二级标准)

PM2.5 年均浓度

稳定达标,年均浓度小于 25μg/m3

O3 8 小时浓度

稳定达标,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小于 160μg/m3

CO 24 小时浓度

稳定达标,24 小时平均浓度小于 4mg/m3

优良天数比率

稳中有增,大于 85%

重污染天数比率

稳中有降,小于 1%

根据《2018 年重庆市秀山县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的数据和结论,2018 年重庆市秀山县环境空气中可吸入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 化碳(CO)和颗粒物(PM10)浓度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超标 0.4 倍,秀山县为不达标区域。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2018 重庆市环境状况公报》中“措施与行动” 方案中明确减缓的方案如下:

①交通污染控制:全市范围内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强新车环保监管,

组织开展新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推广新能源汽车 1 万余辆。完成 8 个码头岸电改


造试点项目、330 艘船舶重油使用设施拆除。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日常监管。全面执行国五标准车用柴油、汽油,严厉打击流通领域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全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近 4000 平方公里。

②工业污染控制:关闭区域内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整治烧结砖瓦企业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③扬尘污染控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控尘十项强制规定”,加大清扫保洁机具投入和作业频次,建成区道路机扫率保持 85%以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全面执行密闭运输,严格执行“定工地、定线路、定渣场”三定规定。

④生活污染控制:加快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印发《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 32 环境质量状况续表 4(3)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区县巩固 2765 平

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8-8.4  平方公里。

在重庆市范围内执行相应的整治措施后,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②水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重庆市“三线一单”》,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水环境控制单元中“酉水河里耶镇断面”,规划断面在 2020 年达到Ⅲ类标准,在2025 年、2030 年、2035 年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

本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不在秀山县水环境有限保护区、工业及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猪尿、猪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SS、BOD5 等,产生的废水进入拟建污水处理系统,自行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后全部用于附近农田施肥、实现污水零排放。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不会对地表水体造成影响,不会改变地表水水域功能,能够满足区域水环境质量底线。

③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

拟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和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重金属污染重点管控区;且项目污粪在厂区暂存外卖给有机肥厂,无须利用土地消纳,能满足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

(3) 资源利用上线

在污染治理及土地污染负荷方面,项目进行雨污分流,全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


厂处理后沼液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干粪在厂区暂存后作为有机肥原料外售,对病死猪及分娩物进行了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干粪无须利用土地消纳。

(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拟建项目不涉及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区,属于秀山县一般管控单元-酉水河里耶镇, 不属于优先管控单元及重点管控单元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管控要求,不属于《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重庆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中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类活动。

综上所述,项目与秀山县“三线一单”规定的内容是相符的。

1.1.4 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1.9.4.1 与环境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结合相关文件关于畜禽养殖地选址的规定对拟建项目的选址合理性进行分析, 分析如下: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拟建项目场址选址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2008)中的要求。

1.9.4.2 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符合性分析

结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规定,对拟建项目的选址合理性进行分析,分析如下:


 

 

 

 

 

 

 

 

《畜禽养殖业污 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81-2001)

禁止建设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拟建项目的选址不位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评价范围内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的区域

禁止建设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

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禁止建设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

护的其它区域;

禁止建设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拟建项目不位于秀山县

禁养区及限养区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

小于 500m;

 

场界距禁养区边界距离大于 500m;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

水体(距离不得小于 400m)。

项目猪粪堆场距水体距

离 700m,大于 400m。

 

因此,拟建项目选址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的相关规定。

1.9.4.3 与《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的符合性分析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选址作了如下详细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选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总体规划;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养殖场;禁养区外养殖场要保证与居民点、水源、旅游景点有一定的保护距离;尽可能远离城市、工矿区和人口密集的地方;尽可能靠近农业种植区。”

拟建项目的建设采取“零排放”的原则,根据拟建项目场区周边土地对粪污的消纳能力确定养殖规模;项目的选址符合国家及地方各项规划,不位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禁养区域,远离了城镇和工矿区以及人口密集的地方,场区附近均为农业种植区。因此,拟建项目的选址符合《畜禽养殖场


 

(小区)环境守法导则》中的相关规定。

1.9.4.4 与《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渝府办发〔2017〕175 号)的符合性分析

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统筹协调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合理确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登记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参与)

拟建项目位于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项目建成后,配套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 猪粪全部外卖有机肥厂;污水采用厌氧反应器+两级 AO+絮凝沉淀+消毒处理,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项目污染物均得到合理处置,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明显;项目建设符合《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渝府办发

〔2017〕175 号)的要求。

1.9.4.5 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  府发[2014]37 号)的符合性分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 号)规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布局、品种、规模、总量、用地,发展高效生态养殖,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大力推行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和经济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技术。”

拟建项目不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并按照以地定畜原则适当发展养殖规模,统筹考虑了环境承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因此本规划与渝府发[2014]37 号文是相符合的。

1.9.4.6 对项目周边规划和建设的反馈意见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规定,养殖场场界与禁


 

养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0m(禁养区域指:①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②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③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目前,拟建项目场界 500m 范围内无规范中规定的禁养区,但为确保场界范围内不建设上述规定的禁养区,环评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在拟建项目场界 500m 范围内不得再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和其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禁建区。


 

2 项目概况

2.1 拟建项目概况

2.1.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鱼梁种猪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

建设单位:秀山县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占地面积:161.77 亩;总建筑面积 39094.3m2;

年养殖规模:年存栏母猪 7500 头,后备猪 500 头,公猪 15 头,后备种公猪 5

头,选育猪 1440 头,保育猪 720 头,年出栏断奶猪仔 20 万头,不进行商品猪养殖; 总投资:14000 万元;

2.1.2 产品方案及养殖规模

(1) 产品方案

项目建成后常年存栏母猪 7500 头,后备母猪 500 头,公猪 15 头,后备公猪 5

头,选育猪 1440 头,保育猪 720 头;年出栏 21 天断奶仔猪(6kg)20 万头。

(2) 养殖规模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 1 生猪当量 =1 头商品猪( 25 公斤以上)或 10 头仔猪、或 1/2 头种猪或母猪”。 拟建项目母猪年更新率 40%,淘汰猪外售。场内公猪主要用于查情,不用于配种,由公猪站提供精液配种。项目年存栏及出栏猪情况见表 2.1-1。

表 2.1-1  猪群常年存栏及出栏情况表

名称

年存栏量(头)

折合成生猪(头)

年出栏量(头)

存栏周期(天)

备注

母猪

7500

15000


 

365


后备母猪

500

1000


哺乳猪、育

公猪

15

30


肥猪饲养

后备公猪

5

10

/

周期分别

保育猪(包括选

2160

432


98

为 21 天、

育猪)


42 天

断奶仔猪

14918

1492


21


合计

/

16924

199800

/


注:按母猪胎次为 2.4 胎/年,平均每胎 11.1 头小猪,1 生猪当量 =5 头保育猪计。


 

2.2 项目组成

拟建项目包括养殖区、堆粪场及配套设施,项目组成详见表 2.2-1,场区总平面布置见附图 5。

表 2.2-1 拟建项目组成表

分类

序号

名 称

工程内容

备注

 

 

主体工程

 

 

 

1

 

 

 

新建圈舍

配怀妊娠舍 3 栋,共 15111m2,其中妊娠舍 13203 m2,

配怀舍 1908 m2;

分娩舍 3 栋,共 11628 m2;

后备育成舍 1 栋,共 4574 m2,其中保育舍 2534 m2,后

备舍 2040 m2;

引纯种隔离舍 1 栋,共 671m2;

圈舍均为 1F 建筑,圈舍地面采用全漏缝地板。

 

 

作防渗处理

 

 

辅助工程

1

住宿楼

生活区住宿楼 1 栋 1241.5 ㎡,包含员工宿舍。

 

 

进场人员进场前需进行消毒

2

综合用房

生活区综合用房 1 栋 358.13 ㎡,主要用于日常办公。

3

集中库房

生活区集中库房 1 栋 297.05 ㎡,主要用于药品、饲料等

生产资料的储存

4

隔离消毒房

1 栋,面积为 366.28 ㎡,主要用于外界人员消毒隔离

5

食堂

1 栋,面积为 20m2

 

 

 

 

 

 

 

 

公用工程

1

水泵房间

1 间,建筑面积 25m2


2

配电房

1 间,建筑面积 48m2

3

供电系统

依托市政供电

4

供水系统

依托政府在厂区内的水井

5

净水系统

配备 40t/h 净水设备

 

6

 

沼气系统

沼气系统主要包括气水分离器、脱硫塔、沼气囊、放空

火炬。沼气囊总容积 100m3,将沼气暂存后供场区内职工作为食堂、洗澡燃料使用。


7

空气调节系统

夏季采用循环水帘通风降温,冬季采取空气能采暖设备

供热。


 

 

8

 

 

排水

实行雨污分流制,场地内分别设置雨水管线和污水收集管线。种猪舍粪污经收集后在厂区堆粪车间暂存,送至堆粪车间暂存,外卖给有机肥厂处理。尿污及冲洗废水

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


9

通风

各圈舍设置风机,采取全机械通风


 

储运工程

1

饲料储存

各猪舍配备料塔。


2

防疫药品存储

设置物质间储存。


3

仔猪暂存间

1 栋,包括仔猪装卸区,共 1026 m2


 

 

环保工程

 

 

废气

 

除臭系统

1、猪舍设置通风排气装置加强通风、喷洒除臭剂,改良食物结构;

2、污水处理站密闭厌氧消化处理池、喷洒除臭剂;

3、堆粪车间喷洒除臭剂,密闭设施等;


沼气火炬燃烧

废气

火炬燃烧废气无组织排放,位于污水处理区



 

分类

序号

名 称

工程内容

备注


 

 

 

 

 

废水

 

污水处理站

采用“调节池+预沉淀池+厌氧反应器+两级 AO+絮凝沉

淀+消毒+沼液塘”,设计处理规模为 300m3/d,混凝土建筑,内壁作防渗处理,厌氧反应器全封闭。

内壁作防渗处理

隔油池

配备 1m3 隔油池


 

沼液还田系统

消纳地面积 350 亩,沼液输送管道均匀铺设于田间,主管径 DN75,长度约 4.0km;支管径 DN25,长度约 3.0km坡度约 25‰。将沼液从厂区内沼液塘(2 座,总容积为

6000 m3)汇入田间,用于项目配套消纳土地施肥。

 

,

事故应急池

容积 2000m³。

内壁作防渗处理

 

 

 

固废

 

无害化处理间

采取无害化设备处理,无害化处理间 1 个,占地面积

96m2,设有 1 台处理能力为 1t/d 的无害化降解机。有机物快速降解后作为有机肥原料外售。


堆粪车间

500m2,用于临时贮存粪便。清运周期为 7 天。


危废暂存间

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一座,占地面积为 40m2

严格“三防”措施

 

(1) 供电工程

主要采用农村电网供电。生产及生活用电主要农村电网供电,设置容量为 2 台

800KVA 容量变压器接入供电。

(2) 给水工程

项目主要用水有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给水依托秀山县政府提供的水井,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目前依托的 2 口井仅为本项目服务,供水量共约 360m3/d,根据表2.2-2 计算,项目每日最大用水量为 194.2m3,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

用水定额参考《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GB/T17824.1-1999)中“表 3 每头猪平均日耗水量参数表”来计算每头猪耗水量;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设备(高压喷雾消毒、清洗设备总流量 500L/h*3;压力:20bar,功率:30KW)及冲洗猪舍经验,类比同类型养殖企业,冲洗用水量按照 15L/m2·次计,妊娠舍(建筑面积 13203m2)每年冲洗 1 次,配怀舍(建筑面积 1908m2)每年冲洗 3 次,分娩舍(建筑面积 11628m2) 每年冲洗 12 次,后备舍(建筑面积 2040m2)每年冲洗 2 次,保育舍(建筑面积 2534m2)每年冲洗 7 次,隔离舍(建筑面积 671m2)每年冲洗 1 次。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病死猪等有机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采用干法化制,该设备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恶臭经自带的配备尾气处理装置,经异味吸附消毒处理后外排。该尾气处置装置为密闭的淋洗系统,该部分用水为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平均每天补充用水量为 0.2m3/d,73m3/a,该部分无废水产生。项目给水管网


 

图见附图 12。

每日最大用水量按猪只每日平均用水、1 栋妊娠舍和分娩舍同时冲洗水量、公用工程每日平均用水的总和计算,每日最大用水量 194.2t。

拟建项目给水量见表 2.2-2。

表 2.2-2 项目用水情况

序号

用水源

用水系数

数量

用水量(t/a)

备注

1

公猪及后备公猪

10L /d·头

20 头

73

 

 

/

2

母猪及后备母猪

15L/d·头

8000 头

43800

3

猪仔

2L/d·头

14918 头

10890.14

4

保育猪

6L/d·头

2160 头

4730.4

小计

59493.54(163t/d)


6

妊娠舍冲洗水

 

 

 

15L/m2·次

13203

198.05

1 次

7

配怀舍冲洗水

1908

85.86

3 次


分娩舍冲洗水

11628

2093.04

12 次

8

后备舍冲洗水

2040

61.2

2 次

9

保育舍冲洗水

2534

266.07

7 次

12

隔离舍冲洗水

671

10.07

1 次

小计

2714.28(18 t/d)


10

保暖/降温补水

5m3/d;3%

循环水量

夏季循环水

120m3/d

774

冬季/夏季按 90d 计

11

生活用水

150L/人·d

50 人

2737.5

365 天

12

无害化设备补水

0.2m3/d

/

73

365 天

13

消毒池补水

0.5 m3/d

/

182.5

365 天

12

总计(新鲜水)

65974.82

——

(3) 排水工程

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

① 雨水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场外单独设置雨水沟,收集雨水排放至场外;屋面雨水经猪舍屋面雨水收集系统收集后通过雨水管道排至场外雨水沟。

②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养殖区废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尾水由灌管输送至


 

周围农田浇灌。

(4) 供热

1. 圈舍保暖:本项目圈舍保暖采用空气热源泵提供热源,空气能热泵采暖工作原理就是空气能热泵采暖机组利用少量的电来驱动压缩机工作,把空气中的低温热量吸进去,经过冷凝器或蒸发器进行热交换,将冷水加热,然后通过循环系统,将热水转移到建筑物内,最后通过采暖末端满足采暖需求。

2. 生活供热:食堂炉灶为沼气燃料,热水供应由电热水器供应。

2.2.2 主要环保工程

(1) 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拟建项目采用雨水与污水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由场区附近的雨水沟直接排放。拟建项目污水来源主要为猪尿污、猪舍冲洗废水及生活区职工生活污水,在养殖区西南面设置一座污水处理站,对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沼液输送至项目周边种植区用于施肥(沼液利用协议见附件 1)。项目运营期无污废水外排。猪舍冲洗废水经排污管通过自流方式进入污水处理站,避免雨水的进入。

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猪尿、猪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废水量为 21106.36m3/a, 主要污染物为 COD、氨氮、SS、BOD5 等,日产生废水量最大值约为 67.33m3,根据业主提供资料,设置调节池有效容积 80m3,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 2000 m3,污水处理设计处理规模为 300m3/d,混凝土建筑,厌氧处理池顶部加盖,内壁作防渗处理, 可满足拟建工程废水处理需要。

(2) 沼液还田系统

拟建项目产生的沼液全部作为农肥回用于种植区,以旱地为主。

项目配备消纳地面积 350 亩,在厂内建设 2 座沼液塘(共 6000  m3),内壁均作防渗处理,同时沼液输送管道均匀铺设于田间,主管径 DN75,长度约 4.0km;支管径 DN25,长度约 3.0km,坡度约 25‰。消纳地范围及灌溉管网图见附图 9。具体铺设方案应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避开水田及河流。

为确保无需施肥时沼液能够得以存储,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要求,2 座沼液塘的总容积需满足 30d 的沼液存储量;另外根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


 

23 号),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由于,日产生废水量最大值约为 67.33m3,因此,沼液贮存池总容积需 2020m3 以上。此外,根据现场调查,所租用的消纳地生产用肥情况,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时间为 7d,本项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满足要求。

为避免沼液发生泄漏造成污染,需对各沼液塘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顶盖防止雨水进入;沼液输送管道采用耐腐蚀耐风化的 PVC 管,并加强日常维护。

(3) 厂区沼液临时存储应急池

为避免沼液输